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04號
TCDM,114,單聲沒,104,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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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貞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尤貞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偵字第67號為緩起訴處分
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13年5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商標商品等情,
有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
明細、商標證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
司112年6月19日函文及檢附之產品鑑定書、盧森堡商普耐得
公司出具之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相片
對照表、搜索現場照片等得憑,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皆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仿冒商品數量 1 仿冒PRADA商標帽子1件 2 仿冒NIKE商標長袖衣服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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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