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賜諺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64號、114
年度毒偵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