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77號
TCDM,114,單禁沒,277,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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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正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正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字第18026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11
6號撤銷原審111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刑事簡易判決,改判公
訴不受理,嗣經臺中地檢署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本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針筒內之液狀物經取出裝
罐)、存放前開注射針筒內液狀物之殘渣罐1罐(含罐毛重8
.16公克)(111年度保管字第1184號),經送檢驗結果,該
液狀物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18026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先以111年度中
簡字第1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因被告不服提起上
訴,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
公訴不受理,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復由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3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
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針筒內之液狀物經取出裝罐
)、存放前開注射針筒內液狀物之殘渣罐1罐(含罐毛重8.1
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該液狀物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介112偵字第112號函所
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
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020
0125號鑑驗書在卷供參,且為被告本案持有之第一級毒品,
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殘渣罐內之液狀物確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
無訛,又直接用以裝盛前揭海洛因液狀物之殘渣罐1罐、原
存放上開液狀物之注射針筒1支,以現今所採行之鑑定方式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整體視同第一級毒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重量 注射針筒(針筒內之液狀物經取出裝罐) 1支 殘渣罐(存放前開注射針筒內液狀物) 1罐 含罐毛重8.1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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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