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49號
TCDM,114,單禁沒,249,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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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筆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5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筆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
第256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6日確定,於114
年4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吸食器1組(詳112年
度保管字第5106號)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因吸食器與毒品難以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
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
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毒偵字第256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中分署於112年12月6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690號處分書
駁回再議而確定,上開緩起訴處分於114年4月5日期滿,未
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全國刑案
資料查註表在卷足憑。本案警方扣得之吸食器1組,經以氣
相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後,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5日草療
鑑字第112050000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2年
度毒偵字第2565號卷第49頁),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
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吸食器乙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009號鑑驗書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5106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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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