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尚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87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五號被告蔡尚恩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
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尚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
,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晶體4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違法行為地、沒收財
產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85號為不起訴處分,
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而該案員警查獲扣案晶體4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草療鑑字第113020039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聲請
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顯難析離,自應
併予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