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59號
TCDM,114,原附民,59,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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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惠香
被 告 蔡柏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
,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
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
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26年渝附字第214 號、23年
附字第248 號、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均著有明文)。再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蔡柏元於113年度偵字第50187號起訴書所載犯行
,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以中檢介稱114聲撤15
字第1149065451號函檢送114年度聲撤字第15號撤回起訴
撤回本件起訴在案,即其刑事案件之繫屬已然消滅,是上開
被告顯非本院刑事案件之被告,並無何等被訴犯罪事實可言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自不得循刑事訴訟程序為附帶民事訴
訟之請求。從而,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顯
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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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