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26號
TCDM,114,原附民,2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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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許金和

被 告 吳振

黃勝賢

林宸右


許子承
賴○誠 (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兼上一被告
之法定代理
賴○妤 (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潘豐儒何建穎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
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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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