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B000-A113503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杜宥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2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B000-A113503A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按如附表所示賠償金額及方式向AB
000-A113503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
一、代號AB000-A113503A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與
AB000-A113503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曾為男
女朋友。甲男於民國113年7月26日21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南
區之乙女租屋處內(詳細地址詳卷),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
,違反乙女意願,以身體將乙女壓在床上,控制乙女之雙手
,將手伸進乙女衣服內撫摸其胸部,並脫去乙女內褲,將生
殖器插入乙女之陰道內,對乙女為強制性交得逞。
二、案經乙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為必須公示之判決書,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
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爰就被告甲男、告訴人乙
女之姓名均僅以代號表示,合先敘明。
二、事實認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內容相合,並
有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之手
機畫面截圖、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截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
書、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書、告訴人手繪現場圖存卷可參,已足認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
臻明確,被告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被告所
為撫摸告訴人胸部之強制猥褻行為,為其實行強制性交行為
之階段行為,應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本案被告固係以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對告訴人為性交行為,
惟考量被告係一時衝動起意,且過程中並未毆打或恫嚇告訴
人,侵害時間尚屬短暫,較之施用暴力手段以遂行犯行或多
次性侵者,其犯罪情節較輕。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並與告訴人以新臺幣38萬元達成調解並為部分賠償,且經
告訴人表示同意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等情,有本院114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912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
第55至56頁),足見被告確實有悔改之心,是以被告犯罪情
狀,對照刑法第221條第1項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最輕刑度,顯屬過苛而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
例原則,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僅為滿足個人一時之性慾,而對告訴人為強制性
交之犯行,對於告訴人造成心理上之傷害及陰影,所為誠無
可取,惟念及被告非以暴力手段為之,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為部分賠償,且獲得告訴人原諒,已
如前述,堪認頗有悔意,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學歷、
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犯後已坦認犯罪, 復已如前述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為部分賠償,尚有悔意,告 訴人亦表示同意被告受緩刑之宣告,參以被告此後亦別無其 他犯罪紀錄,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事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 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刑應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如主 文所示緩刑。且為督促被告確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另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按如附表所示賠 償金額及方式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倘被告違反本院諭知 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此次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尚得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謝亞霓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
賠償金額及方式 備註 AB000-A113503A應賠償AB000-A113503參拾捌萬元,給付方法如下: 一、於114年3月19日調解程序時,已給付貳萬元。 一、餘款參拾陸萬元,自114年4月起,於每月16日前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左列緩刑負擔,係依AB000-A113503A與AB000-A113503於114年3月19日所簽立之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912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而定,且與該部分給付義務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