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413號
TCDM,114,交簡,41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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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162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3年度交訴字第108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易揚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易揚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於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為犯嫌
前,在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願接受裁
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
表1紙在卷可稽,經核符合自首要件,考量被告自首犯罪對
本案偵查、審理有所助益,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
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輛疏未注意行車
安全,致肇生本案車禍,並致被害人張陳月枝死亡,應予非
難,並衡酌被告之過失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嗣已與被害
人之子張國益調解成立,復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完畢之情,
臺中市神岡區公所調解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
卷可查,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工作、經濟、家庭、身
體健康、生活狀況、前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之素行品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㈣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觸 犯刑章,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應有悔意,並已與被害人之 子張國益調解成立,復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完畢之情,業如 前述,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科刑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經綜核各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魏珮樺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1623號
  被   告 陳易揚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易揚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17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沿臺中市神岡區承 德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時,本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張陳月枝欲徒步 自臺中市○○區○○路00號前由北往南方向行走時,亦疏未注意 左右來車即穿越道路,陳易揚見狀閃避不及而撞擊張陳月枝 ,致張陳月枝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旋即經送往臺中市豐 原區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急救,然仍於114年12月4日23時47 分不治死亡陳易揚於肇事後,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 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張陳月枝之子張國益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易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所載時、 地,駕駛本案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明知應注意車前狀況,卻貿然行駛,致途經該處之行人張陳月枝遭撞擊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張國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張陳月枝因車禍死亡之事實。 3 警員於113年12月5日出具之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車輛照片23張、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畫面截圖12張 證明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 4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相驗筆錄、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 證明上開時、地發生車禍後,被害人張陳月枝因車禍死亡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又被告犯 罪後,於該管公務人員發覺前留於肇事現場,並於警方前往 處理時,自承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請綜合本案情節斟酌是否 依刑法第62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魏珮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卓宜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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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