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4年度,92號
TCDM,114,中簡附民,92,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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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林清日
被 告 楊茂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中金簡字第10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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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