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4年度,108號
TCDM,114,中簡附民,108,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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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劉芊秀
被 告 謝秝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99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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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