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4年度,102號
TCDM,114,中簡附民,102,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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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李孔文
被 告 陳峻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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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