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968號
TCDM,114,中簡,968,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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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晋哲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9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晋哲容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核被告晋哲容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不思合法獲取財
物,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
所為當予非難,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法益侵害均予審
酌。又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另被害人劉威宏
已取回本案贓物,且表示不欲進一步追究意思等節,有被害
人警詢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見偵卷第21、35頁),兼
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於警詢自述大學肄業、無業、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標準,以資懲儆。
三、未宣告沒收說明:
  被告竊取之贓物,業經被害人領回如前述,犯罪所得已發還 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618號  被   告 晋哲容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晋哲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月28日22時10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四川路與四川一街 交岔路口,見賴惠珍所有而為賴惠珍及其子劉威宏共同管領 使用、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 拔,竟以鑰匙開啟電門竊取該機車,隨即騎離現場,做為代 步工具。嗣經劉威宏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循 線追查,於同年月29日0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 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1臺、鑰匙1串(已發還劉威宏),而 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晋哲容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劉威宏於警詢中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製 作之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上開機車1臺、鑰匙1串,因已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劉威 宏,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徐興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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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