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亞傑
郭正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08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第1行,「歐家輝」之
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犯罪事實及理由第1行,
「歐家輝」之記載,顯係贅載、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
裁判本旨,自應予以刪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