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承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3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承澤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1段倒數第6行、第7行「黃承澤竟基於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修正補充為「黃承澤竟與楊馥綺共
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證據部分補充「證
人即被害人謝秉諺於警詢中之證述」、「扣案偽造車牌號碼
000-0000號之車牌2面」外,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承澤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
(二)被告與共同正犯楊馥綺(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犯意
聯絡以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僅因車牌遭吊扣,即
為本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視政府對於車輛監管之措施
於無物,所為實應非難;另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又審酌被告前業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查獲(該案
亦係行使偽造車牌,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埔簡字第202號判
決,該案係於民國113年5月26日遭查獲,有該案判決在卷可
證),竟於本案故技重施,又為手段、侵害法益均相同之犯
行,毫無悔過之意;末審酌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職業、智識
程度、經濟狀況,暨刑法第57條所定之其他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 告所有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名稱以及數量 附註 1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2面 偵卷第103頁、第251頁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3825號 被 告 黃承澤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承澤明知其妻楊馥綺(偽造文書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 頂替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於民國113年5月間因超速違規遭舉發且吊扣牌照,楊 馥綺為繼續使用該車,於同年8月13日至22日間之某日,在
蝦皮購物網站,以新臺幣7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購買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2面後,於同年8月13 日,懸掛在上開客車上。嗣於同年月22日17時許,黃承澤竟 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駕駛懸掛前開偽造車牌之上開 客車附載楊馥綺,上路使用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 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迨行經臺中市東區東福路跟東福 二街口,與謝子庭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發生碰撞後,警方據報到場查詢車牌後查獲,並扣得前揭偽 造之車牌2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承澤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同案被告楊馥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三)證人謝子庭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調查報告表(一)(二)、查獲照片。
綜上,被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證明確,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秋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