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淑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淑怡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淑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
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物品業已發還
告訴代理人趙玉琪,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卷第
69至71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行竊之手段
、所竊財物價值、前已有竊盜犯罪紀錄之素行(參卷附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
(見偵卷第3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牛乳石鹼美肌補優雅、美白嫩膚足膜、超微米卸 妝蜜、碧歐斯舒緩潔面霜、水平衡保水乳液、水啵啵裸狀妝 乳01、水啵啵裸狀妝乳03、酷洛米純水濕紙巾、饅頭家族米 餅蔬菜味、OP檸檬手套、黑色MBR手套、速乾浴帽各1個,固 屬其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401號 被 告 賴淑怡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淑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月25日19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1之新 時代家樂福店內,徒手竊取趙玉琪所管領之牛乳石鹼美肌補 優雅、美白嫩膚足膜、超微米卸妝蜜、碧歐斯舒緩潔面霜、 水平衡保水乳液、水啵啵裸狀妝乳01、水啵啵裸狀妝乳03、 酷洛米純水濕紙巾、饅頭家族米餅蔬菜味、OP檸檬手套、黑 色MBR手套、速乾浴帽各1個(總價值新幣1764元),得手後 ,將上開商品藏放在自身攜帶手提袋內,未取出結帳即欲離 去,為趙玉琪發現並攔阻後報警。嗣經警到場,扣得上揭之 商品(已發還趙玉琪)而查獲。
二、案經趙玉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淑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趙玉琪於警詢時所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 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家樂福交易明細及監視器翻 拍照片與贓物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竊 得上揭商品已發還告訴人趙玉琪,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 卷可參,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永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顏品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