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惠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9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惠君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惠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沙簡字第38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
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是被告於
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戒慎其行,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為
本案相同之犯罪,足見其漠視法律禁制規範,前案之徒刑執
行成效不彰,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
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闡述之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
,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之能力,竟不
思依憑己力,而為本案竊盜犯行,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危害
社會治安。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竊取之機
車已發還被害人尤明智。兼衡被告犯本案之動機、目的、手
段,暨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被告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業已發 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考,是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姿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649號 被 告 張惠君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惠君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 國111年10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12月19日 凌晨2時44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騎樓,以自備之鑰 匙,啟動尤明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 竊取得逞,並騎離現場作為代步工具,嗣尤明智發現機車遭 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並於11 3年12月20日13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尋獲上
開機車(已發還)。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惠君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被害人尤明智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 職務報告、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贓物 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張惠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可稽,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累犯。又依司法官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累犯是否加重其刑,應考量累犯者是否具有「特別惡性」 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查本件被告所犯竊盜 案件與前案執行完畢之竊盜案件之罪質相同,足見被告對先 前所受刑之執行顯然欠缺成知,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而具 有特別惡性,且被告亦無刑法第59條所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 恕及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是請依前揭解釋及裁定 意旨,請依法加重被告刑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徐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