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志華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壹零公
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志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於前因強盜、搶奪、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4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
確定;復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7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合計刑期為14年2月,經假釋、撤銷假
釋、執行殘刑3年7月23日,再接續執行其另犯施用毒品罪所
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與其
本案所犯,均為毒品犯罪,犯罪型態、罪質等皆相似,顯見
其未能經由徒刑之執行而生警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依然薄
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毒品對個人及社會之危害至
深,被告竟漠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與嚴刑,非法持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所為確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本案查獲之毒品數量、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0日
草療鑑字第1130700057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偵50924號卷 第6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 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14年度偵字第5574號 被 告 王志華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華曾因強盜、搶奪、偽證、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確定,入監執行後,迭經假釋、 撤銷假釋、執行殘刑3年7月23日,再接續執行其另犯施用毒 品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於110年5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 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取得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10公克),再 於113年1月17日某時,在張儷齡(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 分,另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 0號2樓租屋處內,不慎將該包毒品掉落在該處客廳櫃子,經 張儷齡之子女發現並取走該包毒品,於翌日(18日)到學校 上學時,交給學校老師處理,再經學校老師報警而為警循線 追查,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華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上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可資佐證,再經證 人張儷齡、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分別於警詢及本署偵 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 照片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查隊查獲涉案毒品案件 初步檢驗報告等附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 7條第1項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 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 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 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10公克),請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檢察官 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武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