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967號
TCDM,113,附民,967,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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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67號
原 告 楊佳惠
被 告 張正毅
廖子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0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張正毅廖子薾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正毅廖子薾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4
年5月29日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703、120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
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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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