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208號
TCDM,113,附民,3208,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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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08號
原 告 聯晶特司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衡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被 告 鄭詩潔
黃鉑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20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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