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151號
TCDM,113,附民,3151,2025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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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51號
原 告 陳○梵 (真實姓名及實際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吳○忠 (即少年吳○嘉之法定代理人)

楊○茹 (即少年吳○嘉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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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