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75號
原 告 陳俊銘
陳逢億
江珮琪
被 告 陳伊薰
白瑜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4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2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於民國114年4月3
0日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044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
,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