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儀萱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
度偵字第53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儀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28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諭
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 年5 月27日宣判;茲查本案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 年6 月10日
下午4 時4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