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87號
TCDM,113,金訴,287,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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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建柏



被 告 林育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2
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育田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劉建柏
於民國112年10月4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
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
且於通知具保人應於114年2月24日審理程序偕同被告到庭,
被告亦未到庭接受審判,復無在監所等情,有刑事國庫存款
收款書、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紙(見
偵48236卷第143至145頁)、本院送達證書4份、刑事案件報
到單、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1
4年4月7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470965700號函及拘提報告書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4年4月8日屏警分偵字第114
8009291號函及拘提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通緝記
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9至165
、205、229、239、245、247、255、259至263頁),顯見被
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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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