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明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9
5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明岳(通訊軟體Line暱稱「明日之星
商店」)、同案被告邱賢璋(Line暱稱「盛富幣商」)、謝
政儒(Line暱稱「無名小舖,通緝中)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佩君」、「阿瑋」、「高建宏」、
「陳佳欣」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
欺取財及隱匿或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
絡,推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以附表編號1、2所示方式,詐
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李美芬、張作華,致其等陷於錯誤,再
指示其等加被告郭明岳為Line好友,相約於附表編號1-2、2
所示地點見面後,推由被告郭明岳分別與告訴人李美芬、張
作華簽署本案詐欺集團所提供統一格式之「虛擬貨幣買賣契
約」,再由被告郭明岳將虛擬貨幣USDT轉入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提供給告訴人李美芬、張作華之錢包地址,再擷圖發送予
告訴人李美芬、張作華,藉以取信2人,而以此方式掩飾、
隱匿詐騙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郭明岳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郭明岳於113年11月21日死亡乙情,此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查(見本院卷第89頁),是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付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地點 收款者 移轉虛擬貨幣種類、數量、匯率及發送、接收之錢包地址 證據出處 1 李美芬︵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佩君」、「阿瑋」結織李美芬,並使用對方提供之APP以虛擬貨幣投資股票,致李美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予幣商後,加值金額至指定電子錢包內(與本案相關之付款詳右述)。 【編號1-1】 112年6月8日18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后里文明門市,付款25萬元 邱賢璋 以每顆32.6元購買7,668顆泰達幣,自電子錢包地址TDcQ1MZ6NSJwtY5mdBg3zS8d1ZGPTZML1j轉入電子錢包地址TDoBCNCHdGbeNGzhdDJJNWazeh3oenAcbw ⑴告訴人李美芬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偵10952卷第55至56、57至58頁、偵10952卷第145至14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邱賢璋、郭明岳與告訴人李美芬所簽之虛擬貨幣買賣契約照片(見偵10952卷第69至70、99至101、159頁) 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4月23日當庭翻拍告訴人李美芬手機內與暱稱「明日之星」、「盛富幣商」、「吳佩君」、「福邦客服」LINE對話紀錄擷圖、電子錢包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0952卷第151至187頁) 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10952卷第59至67頁) ⑸112年6月8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10952卷第91至93頁) ⑹112年6月14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10952卷第93至97頁) 【編號1-2】 112年6月14日16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后里文明門市,付款27萬元 郭明岳 以每顆32.6元購買8282顆泰達幣,自電子錢包地址TXB6qgcpBHHCfK7vNoUofudGP8Z4kkCsyC轉入電子錢包地址TAxsByRShbvY4ZeRJpUnXuNpvwpvoG71du 2 張作華︵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張作華於112年2月9日點閱後,加入暱稱「高建宏」、「助理陳佳欣」為LINE好友,並使用對方提供之APP以虛擬貨幣操作股票,致張作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予幣商後,加值金額至指定電子錢包內(與本案相關之付款詳右述)。 112年4月25日19時3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下午6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洲際門市,付款400,000元 郭明岳 以每顆32.7元購買12232顆泰達幣,自電子錢包地址TXB6qgcpBHHCfK7vNoUofudGP8Z4kkCsyC轉入電子錢包地址TCr43cKqdZSM9kRVZ7sCYmtdrwY1fScoCH ⑴告訴人張作華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偵8072卷第55至57、59至60頁、偵緝740卷第131至13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告郭明岳與告訴人張作華所簽之虛擬貨幣買賣契約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APP頁面擷圖(見偵8072卷第72至77、91至96頁) ⑶告訴人張作華與暱稱「明日之星商店」、「CVC客服」LINE對話紀錄擷圖、電子錢包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緝740卷第137至141頁) 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8072卷第61至67頁) ⑸112年4月25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8072卷第79至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