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惠茵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7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惠茵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許惠茵與告訴人王麗雯互不相識,因有男
女感情之三角糾葛,心生不悅,竟基於公然侮辱、誹謗、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同年9月
11日止,分別在臉書、IG等社群軟體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將其所蒐集得知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個人資料、照片等,
張貼在附表所示之社團、文章、留言區內,使不特定人得以
共見共聞,並得知所指對象為告訴人(僅指附表編號4部分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人身利益。嗣後告訴人
經他人告知,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41條意圖損害他人利益非法利用蒐集所得他人個人資
料(指附表編號4部分)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
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
第498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92年度台上字128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
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其完全不認識告
訴人,附表所示之發文內容都不是其所為,其到警局做完筆
錄才知道附表編號2發文內容之「勸你們分手吧,他根本沒
要娶妳」字條,是告訴人寫的等語(本院卷第39頁、第334
頁)。辯護人則以:本件起因是因為告訴人在臉書及IG社群
軟體上看到附表所示張貼的內容及照片,告訴人直覺是被告
張貼的原因,是因為附表2發文內容之「勸你們分手吧,他
根本沒要娶妳」字條,是其本人放在李宗軒跟被告當時同居
的住處,被告當時看到字條一定會質問李宗軒,而李宗軒當
時必然會告知其當時尚有與其他女性友人交往,進而被告一
定知悉告訴人就是擺放上開字條之人,且會知悉被告之相關
背景資料,而附表所示之貼文提及「南教大教育學系」、
「師大心輔系」、「小學教師」等內容,恰與被告之相關
背景資料相符,故認定被告即為張貼附表所示貼文之人。然
被告雖有看見上開字條,並質問李宗軒,李宗軒推說不知道
,只坦承其當時尚有與其他女性友人交往,交往的對象是唸
心理相關科系之人,除此之外,並未告知被告其他資訊,被
告對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完全不知道,被告還因為李宗軒如此
解釋,所以將該字條貼到臉書上詢問是否有人知悉上開字條
是何人寫的。本案完全是告訴人個人臆測之詞,檢察官之舉
證顯然不足,請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為被告置辯(本院
卷第39至40頁、第41、42頁、第334至335頁)。
四、經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並不認識被告,其與李
宗軒於大學時期認識,後來分手。其於107年間擔仼國小老
師時,再度與李宗軒交往,當時知道李宗軒有交往另一個女
友,但其與該女友並沒有任何接觸,他字8325卷第29頁LINE
訊息內的紙條(即附表編號2「勸你們分手吧,他根本沒要
娶妳」紙條)是其寫的,並放在李宗軒與其當時女友(即被
告)臺北文山區的住處,當時是李宗軒帶其進入該處。其放
紙條的用意是要當時與李宗軒交往的女友與李宗軒分手,但
是其並沒有收到仼何回應。後來,其看到附表所示之各種貼
文,因為是其放上開紙條在李宗軒住處,只有李宗軒與其女
友可能會看到,其向李宗軒確認,李宗軒表示並不是李宗軒
貼文,再加上其當時要求李宗軒與當時的女友分手,後來,
他們二人分手當天,其看見被告的臉書頁面有更新,並陳述
關於8年的感情掰掰類似的話,之後有PO一篇文章寫關於其
本人的內容,有寫其是讀心理相關背景的,其認為李宗軒應
該有告訴被告關於其本人的背景、姓名,不然怎麼可能在該
篇文章內描寫其身分背景。其在警詢指認張貼附表所示貼文
之人就是被告,是因為上開貼文內容顯示的紙條、信件都是
其寫的,而且,紙條就是要寫給當時李宗軒的女友看的,信
件是其寫給李宗軒的,李宗軒當時跟其女友住在一起,所以
其覺得李宗軒當時的女友可能會不小心看到,但李宗軒並沒
有說李宗軒有讓當時女友看其寫的信件,這是其主觀臆測等
語(本院卷第254至266頁)。另證人李宗軒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其與被告在101年間交往,109年11月分手,分手的原因
是因其與被告交往期間,跟告訴人有曖昧不清的關係,未獲
被告諒解。其跟被告說其曖昧的對象住在臺中,其可能告訴
被告對方是唸心理系或從事心理相關的工作,但並沒有說對
方姓名,被告後來也沒有追問 。其與被告曾在臺北市文山
區同居,被告當初有看到他字8325卷第29頁LINE訊息內的紙
條(即附表編號2「勸你們分手吧,他根本沒要娶妳」的紙
條),被告向其詢問該紙條是誰寫的,因為其看筆跡不像是
身邊朋友寫的,就向被告說可能是被告的朋友寫的,後來我
們並沒有再因為這張紙條吵架。其本身不知道是誰寫那張紙
條,自然也不會告訴被告那張紙條是誰寫的。被告有在臉書
發布那張紙條,其不確定被告是否要詢問(別人)的意思
,被告後來並沒有告訴其詢問結果。其與被告交往期間,有
把之前的情史向被告交待,其與告訴人交往時間短暫,並沒
有向被告透露告訴人的姓名,除其中102年間某次,被告曾
因為看見其與某前仼女友(非本案關係人)較為親密的對話
而與其爭執之外,被告都沒有因為其仼何前女友的事與其爭
吵等語 (本院卷第315至324頁)。此外,證人李宗軒亦當
庭提供其手機供本院勘驗,其手機內存有被告於109年3月7
日在臉書發文張貼上開紙條,並詢問是否有人知悉該紙條何
人書寫給伊之畫面,有手機畫面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7
頁),上開手機畫面之紙條擺放狀態,亦與他字8325卷第29
頁LINE訊息內的紙條擺放狀態相同(見他字8325卷)。綜合
證人即告訴人、李宗軒上開證述內容及被告之手機畫面,足
認被告雖於與李宗軒同居期間,在其居處發覺上開紙條,並
詢問李宗軒是否知悉上開紙條係何人書寫?然證人李宗軒並
不知道是誰書寫該張紙條,自然不會告訴被告該紙條是告訴
人所寫,故被告遂於109年3月7日在臉書發文張貼上開紙條
,並詢問是否有人知悉該紙條為何人書寫。再者,證人李宗
軒與被告交往期間,雖有向被告交待李宗軒之前的情史,但
並沒有向被告透露告訴人的姓名,被告亦不曾因知悉李宗軒
曾與告訴人交往(或有曖昧關係)而與其大肆爭吵 ,則被
告實無於與李宗軒分手(109年11月)之後,事隔2年8月餘
,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張貼附表所示之文章予以攻擊、報
復告訴人之必要。
(二)證人即被告之妹許育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姐(即被告)因
為有人告她張貼附表所示之貼文乙事到警局做筆錄,一開始
其並不在意,但其已經知道問訊的事情,後來,其姐又接到
檢察官傳票,其覺得事態有點嚴重,就把之前與李宗軒太太
李翊綾之間的對話紀錄(即卷內第57至 97頁的LINE對話紀
錄)提供給姐姐。其從事保險業,因為李宗軒太太李翊綾要
買保險,請其協助,其才認識李翊綾,因為要方便聯絡,所
以才互加LINE。李翊綾於112年8月16日傳訊息詢問:「哈囉
不好意思,有點冒犯,但想請問妳姐姐還會很討厭王麗雯嗎
?因為王老師在網路上開多帳號買高賣二手衣很多次,我跑
去私訊嗆她」,在收到上開訊息之前,其並不知道王麗雯此
人,其姐也沒有提過王麗雯此人,收到上開訊息時也是一頭
霧水等語(本院卷第272至 281頁)。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
許育瑋持用之手機,其手機內之LINE暱稱「李翊綾」的大頭
貼照片,與本院卷第91頁所示之LINE暱稱「李翊綾」的大頭
貼照片相同,且其手機LINE通訊軟體所示其與LINE暱稱「李
翊綾」之人自2023年8 月10日週四起之對話內容,與本院卷
宗第57頁以下至97頁所示LINE的文字內容相符,並無中斷或
變更之情形,足認證人許育瑋提供給被告之其與李翊綾間的
對話紀錄(即本院卷內第57至97頁的LINE對話紀錄),並無
偽造、變造之情事;另參酌案外人李翊綾與證人許育瑋為上
開對話時,告訴人尚未對被告提出告訴(按告訴人係於 112
年9月22日對被告提出告訴,見他8325卷第3至19頁),故案
外人李翊綾與證人許育瑋亦無可能為脫免被告之刑責而故意
事先製造上開對話內容,以供日後訴訟之用。故本院審酌上
情,認證人許育瑋與李翊綾間的對話紀錄內容(即本院卷內
第57至97頁的LINE對話紀錄),堪以採信。依上開LINE對話
紀錄觀之,案外人李翊綾於112年8月16日傳訊息詢問證人許
育瑋:「哈囉不好意思,有點冒犯,但想請問妳姐姐還會很
討厭王麗雯嗎?因為王老師在網路上開多帳號買高賣二手衣
很多次,我跑去私訊嗆她」等語,之後,案外人李翊綾與證
人許育瑋對話過程中,其陳述告訴人與李宗軒之交往過程、
告訴人擔仼專輔教師之時間、學校、使用之臉書帳號(兩個
)、告訴人曾在文山區家留下之字條(即被告一直納悶是誰
寫的紙條)、被告曾在臉書發文問是誰寫的紙條、告訴人會
傳裸照、拿刀子威脅(男友)等內容,並自述其得知之資訊
都是自己默默耕耘取得的,曾自創粉專嗆告訴人,告訴人並
不知其身分,也曾罵告訴人低價賣二手衣等情,此有LINE對
話紀錄附卷可參(本院卷第57至 97頁)。經核上開LINE對
話內容,與告訴人提告如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大意大致相同
,衡以案外人李翊綾與證人許育瑋對話過程中,自述其得知
之資訊都是自己默默耕耘取得的,其復取得告訴人之照片供
證人許育瑋參酌(見本院卷第87頁之LINE對話紀錄),且被
告確於109年3月7日在臉書發文張貼上開紙條,則案外人李
翊綾自然可透過網路搜尋方式取得上開紙條畫面、告訴人寫
給證人李宗軒之書信內容畫面及其他有關告訴人之背景資訊
。亦即,依卷存之證據,本案實難排除附表所示內容之貼文
係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可能性存在。
(三)綜上,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情節,堪以採信。
五、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
所指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意圖損害他人利益非法利用蒐
集所得他人個人資料等罪嫌,其上開犯罪嫌疑尚有不足。此
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前開犯行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張貼者名義 張貼時間 張貼處 張貼及傳送內容 1 匿名參與者 112年7月6日 臉書「TSMC爆料公社」 張貼「小學女教師恬不知耻的軼聞,斜槓小三跑友干商的那些事…,綠茶婊還想騙你到白髮髮鬖鬖…,學生時代就愛當小三,畢業考上教師還在當小三,愛傳裸照給別人的男友,自己願意當小三,扶正不成拿刀子威脅死纏爛打,沒當上正宮還繼續願意當跑友無套中出。別難過,盤子不是只有你一個,…什麼誠正勤樸全都是屁…,最後謝謝你回收她」、「#新竹製程回收#台中小學教師」等字樣。 2 IG帳號「bearisgod」 112年8月9日 社群軟體IG 傳送「勸你們分手吧,他根本沒要娶妳」字條照片給王麗雯。 3 匿名參與者 112年8月31日 臉書「TSMC爆料公社」 張貼「小明啊小明!(王麗雯配偶名:明翰)你是不是在新竹值班累翻,忘了給在台中當老師的老婆育兒安家費,讓她才做完月子又開始重操副業,多帳號低買高賣二手衣,…恭喜王老師在當了多次小三後,終於找到人生歸突,順利成為人人稱羡的台積電工程師太太,誕下兒子,也感謝小明為民除害,千萬不要放生她。#新竹製程回收#台中小學教師#喜獲麟兒#LI的小秘密」等字樣。並將王麗雯以前寫給前男友信件之照片,張貼在上開文章留言區,稱:「老婆的字長這樣的小明唷」等字樣。 4 LI的小秘密 112年7月23日 臉書「LI的小秘密」粉絲頁 以「LI的小秘密」為名,冒王麗雯名義,在臉書創立粉絲專業,使用王麗雯背影照片為大頭貼,張貼王麗雯住處大樓外觀及附近景像之照片,貼文稱「私德堪慮枉為人師,黑暗醜陋到只剩下金錢相伴…,妳的家長學生是否知道妳是個喜歡當第三者的慣犯…,」等字樣,刊出王麗雯網路平台PTT之帳號名稱英文名「Li Wen Wang」字樣,使用王麗雯任教之「上安國小」為追蹤名單等。 5 LI的小秘密 112年9月6日 臉書「LI的小秘密」粉絲頁 ,張貼上開「勸你們分手吧,他根本沒要娶妳」字樣照片,並稱「什麼樣的小三會登門踏戶留這樣的字條?破壞別人的感情與人生,這就是為人師表的道德素養嗎?」、「妳/你的孩子念的小學也有這樣的專輔教師嗎?…一件用$3900購入,轉手在蝦皮賣橘色M號一件$5000…,台南女兒,南教大教育學系,師大心輔系#現在改用summerwang」等語,並使用及刊登該名義之網頁照片及資料。 6 匿名參與者 112年9月11日 臉書「TSMC爆料公社」 張貼112年8月31日相同照片、資料,稱「什麼樣的小三會侵門踏戶留這樣的字條?這麼喜歡破壞別人的感情與人生,這就是為人師表的道德素養嗎?」、「為什麼敢把穿過洗過的衣服,自己重新掛上吊牌騙別人是全新的,在臉書上賣出賺取黑心錢呢?道德迷路了嗎?還是其實這就是妳的本性?」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