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雅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515號、113年度偵字第13982號),因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下午14時準備程序期日傳票,應對被
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
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文
。
二、本案被告洪雅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審理
中,依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
顯示,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出境後,迄今無入境紀錄
,無從對其國內住、居所為送達,又依上情,足認被告所在
地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