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643號
TCDM,113,訴,1643,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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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佶良


選任辯護人 王琦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8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
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一至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八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
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及販賣,竟基於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
利等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方式,販賣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與胡文政
,分別得款新臺幣(下同)2,700元、9,000元;另以附表編號
3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賴修麒,並
得款6,000元。又乙○○明知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另基於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第
二級毒品大麻菸草1包、大麻香菸1支後,存放在其位於臺中
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4之住所內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
12年10月16日7時34分持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玉
闕朝仁宮」前停車場對乙○○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4、8至9所示之物
;另於同日7時53分許,至乙○○前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如
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乙○○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
之部分,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54、92頁),復經本院審酌
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案以下
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
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47至248頁;本院卷第49、100頁),
復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證據附卷可稽(各該卷頁見附表
一編號1至4「證據資料」欄所示),並有附表二所示之物扣
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參諸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販賣毒品咖啡包、甲基安
非他命,我都是從中賺取價差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
堪認被告就本案3次毒品交易,主觀上均有以販賣毒品之方
式賺取價差之營利意圖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均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
品罪;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則係犯同條例第11條
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2種
以上第三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
之毒品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
除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外,並加重
其刑。
 ⒉刑之減輕事由:
 ⑴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行為人
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自白犯行,對於以
一行為犯之,而客觀上混合第二種以上毒品之事實縱未為自
白,惟立法者既明定為單一獨立之犯罪類型,為避免對同一
行為過度或重複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自無因科刑實
質上等同從一重處斷之結果,而剝奪行為人享有自白減刑寬
典之理。又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未將屬獨立
罪名之同條例第9條第3項之罪列入,若拘泥於所謂獨立罪名
及法條文義,認為行為人自白犯該獨立罪名之罪,不能適用
上開減輕其刑規定,豈為事理之平,故應視就其所犯同條例
第4條至第8條之罪有無自白而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11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均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坦承不諱,爰均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⑵至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辯護:被告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販賣對象特定,乃一般零星小額之販賣行為,且獲利非鉅,
顯難比擬毒販大盤或中盤,論其情節惡性非重大不涉,請依
刑法第59條規定及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
酌減其刑並遞減輕之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
狀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
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
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
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
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
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
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
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
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
7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考量毒
品對於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甚鉅,販賣毒品向為政府嚴
予查禁之行為,被告既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自無不知之理
;又被告雖僅有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然被告並非偶
然為販毒行為,此觀被告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販毒次數已達
3次即明;又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已適用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且減輕後之刑度已
有所降低,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尚難認有情輕法重而有顯
可憫恕之處,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及憲法法庭112年度
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之餘地。
 ⒊依上,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依法先加
重後遞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社會秩序及
國民健康危害甚深,且對於販毒之嚴重性知之甚明,竟僅為
貪圖一己私利,無視於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為上揭
販賣毒品犯行,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其販
售之毒品種類、數量、次數,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為大學
肄業、現為鐵工、家境尚可、未婚、須扶養罹患糖尿病之母
親及罹患高血壓之父親之智識程度、從業情形、家庭生活及
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1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斟酌被告本案所為均係
毒品相關犯罪犯罪方式與態樣雷同,為免其因重複同種類
型之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
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就其本案所犯如附表
一編號1至3所示3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
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
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
)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
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
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
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
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
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分別檢出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等情,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5日刑理字第113602479
8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
第1121000654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11至114頁),
而上開毒品均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
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
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分別併
予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
之諭知。
 ㈡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8至9所示之手機2支,均係被告用以與證人
胡文政、賴修麒聯繫毒品交易及處理相關販毒事宜之手機,
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97頁),足認為供本案販賣
毒品所用之物,爰均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㈢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如附表一編號1至3各次販賣毒品犯行收取之犯罪所得共1萬7
,700元(計算式:2,700+9,000+6,000=17,700),且均未據
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徵其價額。
 ㈣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鑑驗,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見偵卷第109至110頁
),惟該等扣案物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另案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宣告沒收銷燬並執行完畢,有本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2號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117至119、123頁),自毋庸重複宣告沒收銷燬
。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愷他命1包,經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供稱係供己施用等語(見本院卷第97頁),卷內復無證
據證明與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證據資料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乙○○於112年8月18日20時3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與胡文政碰面後,交付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0包與胡文政。嗣胡文政於同日20時38分許,將購毒價金2,700元匯至乙○○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完成交易。 ⒈證人胡文政112年9月1日警詢筆錄(偵卷第53至54頁)。 ⒉證人胡文政112年9月1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37頁)。 ⒊證人胡文政113年7月18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61至262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88至90、92至94頁)。 ⒌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3號鑑驗書(偵卷第109至110頁)。 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4號鑑驗書(偵卷第111至112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5日刑理字第1136024798號鑑定書(偵卷第113至114頁)。 ⒏證人胡文政與被告使用暱稱「小胖(安)」之iMessag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15至128頁)。 ⒐被告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卷第171至174、301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乙○○於112年8月24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與胡文政碰面後,交付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0包與胡文政胡文政給付現金9,000元與乙○○而完成交易。 ⒈證人胡文政113年7月18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61至262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88至90、92至94頁)。 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3號鑑驗書(偵卷第109至110頁)。 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4號鑑驗書(偵卷第111至11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5日刑理字第1136024798號鑑定書(偵卷第113至114頁)。 ⒍證人胡文政與被告使用暱稱「小胖(安)」之iMessag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15至128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 乙○○於112年10月16日0時3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北屯區 之四張犁公園內與賴修麒碰面後,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賴修麒。嗣賴修麒於同日將購毒價金6,000元匯至乙○○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完成交易。 ⒈證人賴修麒112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卷第75至77頁)。 ⒉證人賴修麒113年7月18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75至276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88至90、92至94頁)。 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3號鑑驗書(偵卷第109至110頁)。 ⒌被告與證人賴修麒使用FACETIME暱稱「賴」之對話紀錄截圖及手機之通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59至166頁)。 ⒍被告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卷第171至174、301頁)。 ⒎證人賴修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卷第199至201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4 乙○○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香菸1支後,存放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4之住所內而持有之。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88至90、92至94頁)。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3號鑑驗書(偵卷第109至110頁)。 乙○○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鋼鐵人」樣式包裝之毒品咖啡包60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5日刑理字第1136024798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13至114頁) 驗前總淨重:210.38公克 送驗重量:0.91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2 「黑熊」樣式黑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7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4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11至112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前總淨重:22.3536公克 送驗數量:3.2500公克 驗餘數量:1.9781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4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11至112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1350公克 驗餘數量:0.0874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3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09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2679公克 驗餘數量:1.260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3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09至110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7579公克 驗餘數量:0.737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6 第二級毒品大麻香菸1支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3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10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7893公克 驗餘數量:0.758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尼古丁 7 第二級毒品綠色錠劑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3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10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5.9622公克 驗餘數量:13.988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8 iPhone 12 Pro型手機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9 iPhone 8 Plus型手機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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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