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429號
TCDM,113,訴,1429,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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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煜玹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吳芷榕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99
2、1402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偵聲字
第128號裁定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
國113年5月2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上
開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收受訴訟
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113
年度偵聲字第128號卷第27至28、33至35頁)。茲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有本院送
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等附卷可稽,且參以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亦顯示被
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又被告已於113年10月16日出境
,有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
第511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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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