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徐靜怡
被 告 簡樂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