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函育
選任辯護人 曹合一律師
被 告 徐振豪
黃于郡
張皓翔
簡浩哲
劉書廷
洪雅慧
蔡羽庭
高薇琇
葉佩庭
古瑞傑
何孟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4
69、39138、4298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函育、徐振豪、黃于郡、張皓翔、簡浩哲、劉書廷、洪雅慧、
蔡羽庭、高薇琇、葉佩庭、古瑞傑、何孟哲各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江函育、徐振豪、黃于郡、張皓翔、簡浩哲、劉書廷、 洪雅慧、蔡羽庭、高薇琇、葉佩庭、古瑞傑、何孟哲(下合 稱被告12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 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 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
二、犯罪事實:
江函育、徐振豪、黃于郡、張皓翔、簡浩哲、劉書廷、洪雅 慧、蔡羽庭、高薇琇、葉佩庭、古瑞傑、何孟哲與吳俊達( 俟其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 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7月間某日,由江函育發起、 主持賭博機房,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C棟17樓之3之「 大地交響社區」、臺中市○區○○街000號14樓之2之「巴洛克 王朝」作為賭博機房據點,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起,陸續雇 用徐振豪、黃于郡、張皓翔、簡浩哲、劉書廷、洪雅慧、蔡 羽庭、高薇琇、葉佩庭、古瑞傑、何孟哲等人,並以附表一 所示分工方式經營上開賭博機房,利用通訊軟體招攬不特定 賭客至上游管理者所經營之「鴻鑫娛樂城」、「卡利」、「 RS」、「贏玖九」等賭博網站註冊會員下注簽賭。其賭博方 式係以百家樂、老虎機、捕魚機、球賽等賭博遊戲作為賭博 標的,並以該賭博網站所定之賠率計算賭金,若賭客賭贏依 下注結果賠付予賭客,賭客如賭輸,所下注之賭金盡歸賭博 網站上游管理者所有,並由江函育派員工向賭客收取賭金,
而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予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而牟利。嗣經 員警於113年7月16日持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街000號14樓之 2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又於同日至嘉義市○區 ○○○路000號之江函育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始查悉上情。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12人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其餘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1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12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起至於113年7月16日遭警查 獲止,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各係 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所為,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屬接續犯。 ㈢被告12人就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吳俊達,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12人各自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2罪間,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 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上 開數罪名,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處斷。
㈤刑之加重事由:
⒈被告江函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 字第37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1年7月29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 定之要件,審酌被告江函育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又故意再犯 與前案罪質相同之本案,顯見前案徒刑之執行並無顯著成效 ,被告江函育對刑罰之反應能力薄弱,再參酌本案被告江函 育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 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 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就被告江函育犯行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徐振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2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被告古瑞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於113年6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被告徐振豪、古瑞傑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而被告徐振豪、古瑞傑有上開前 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證,被告徐振豪、古瑞傑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 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惟衡酌被告徐振豪 、古瑞傑前案犯行與本案行為之犯罪型態、手段、目的均不 相同,難認被告徐振豪、古瑞傑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有反 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 量後,認為以不加重其刑為適當,爰僅將被告徐振豪、古瑞 傑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列入量刑審酌事由,而不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2人不思以正途賺取所 需,竟以上開方式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牟取不法利益, 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1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復審酌被 告江函育為發起本案賭博機房之負責人,居於犯罪主導地位 ,其餘被告均係經受僱而參與本案,被告徐振豪負責為被告 江函育管理機房員工等事項,參與程度較深,併考量本案賭 博機房雖非賭博網站上游經營者,然被告等人透過上開機房 招攬、協助賭客下注,經營期間非短、犯罪規模及所得甚高 ,及被告徐振豪、古瑞傑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兼衡被告12 人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各自參與本案犯行 之期間及分工,及其等分別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 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65、67至82、附表三編號1至53、55、5 7至60、66所示之物,各為附表二、三「所有人」欄所示之 被告所有,均係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12人分別供承 在卷(本院卷第162至166、348至350頁),爰均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附表二、三所示其餘扣案物,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與被告1 2人本案犯行具有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⒈被告江函育:
被告江函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經營本案賭博機房,於
113年6、7月之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112年7月 至113年5月之月收入為15萬元等語(本院卷第162至163、34 8至349頁),上開收入共計265萬元,堪認屬被告江函育之 本案犯罪所得。被告江函育雖辯稱上開收入應扣除人事成本 費用,我的獲利只有105萬元等語,惟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 犯罪誘因之意旨,不論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上開犯罪所 得之沒收,自無扣除成本可言。是被告江函育本案之犯罪所 得應為265萬元,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徐振豪、黃于郡、張皓翔、簡浩哲、劉書廷、洪雅慧、 蔡羽庭、高薇琇:
⑴被告徐振豪等人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分別自承僅就本案獲取 附表一「被告自承之報酬」欄所示之報酬。然查,被告江函 育於警詢時供稱:招攬的員工底薪2萬5,000元、資深員工3 萬元、幹部3萬2,000元,每個月我會給暱稱「ESO」之人發 放薪水,或員工自己來拿,每月是10至15日發薪水等語(偵 38469卷一第46、63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員工底 薪2萬5,000元是正確的,113年7月入職員工尚未發放薪水, 之前員工每月均有正常發放薪水等語(本院卷第349頁), 堪認被告徐振豪等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參與上開犯行後,每 月均有獲得底薪2萬5,000元,直至113年6月止,分別獲如附 表一「實際所得報酬」欄所示之月薪,為其等之犯罪所得, 本應宣告沒收。
⑵惟審酌被告徐振豪等人均係於受僱期間犯罪,均為受薪階級 之人,若將工作期間所有報酬均一律沒收,幾乎等於沒收上 開期間全部財產收入,顯有過苛,有予以酌減之必要,爰參 考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第1款之規定,審酌被告徐振 豪等人之犯罪所得屬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雖應沒 收,但考量渠等維持生計之基本需求,予以酌減,而僅就附 表一「實際所得報酬」欄之金額三分之一部分予以沒收(未 足1元部分無條件捨去),是被告徐振豪等人就附表一「應 沒收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為其等本案各自應沒收之犯 罪所得,未據扣案,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之規定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葉佩庭、古瑞傑、何孟哲:
⑴被告葉佩庭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分別供述:剛入職,尚未 領取報酬等語,核與被告江函育所陳每月10至15日發薪水,
113年7月入職之員工尚未發薪等語,大致相符,再考量上開 被告分別於113年6月底、7月間始參與上開犯行,難認被告 葉佩庭等人有獲得前述每月底薪,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被告 葉佩庭等人確就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追徵。
⑵至公訴意旨雖以被告等人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分享之發薪、 領薪照片作為其等有取得報酬之證明(偵42982卷第143至14 7、152、153頁),然觀諸上開照片僅拍攝桌上、紙袋內放 有若干鈔票,並未拍攝到人臉,尚無法認定照片中之現金為 何人之犯罪所得,亦無法證明被告葉佩庭等人就本案犯行獲 有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發起或加入賭博機房時間 分工內容 被告自承之報酬 實際所得報酬 應沒收犯罪所得 0 江函育 112年7月間某日 發起及成立賭博機房並提供工作手機、電腦設備,並指示徐振豪承租房屋做為據點擊招攬成員加入機房從事招攬網路賭博工作 ⑴112年7月至113年5月,月收入約15萬元 ⑵113年6月至同年7月,月收入50萬元 ⑶扣除成本105萬元 265萬元 (計算式:15萬元×11+50萬元×2=265萬元) 265萬元 0 徐振豪 112年7月間某日 管理機房成員、面試員工及發放機房成員薪水 實際領取9萬2,000元報酬 30萬元 (計算式:2萬5,000元×12=30萬元) 10萬元 (計算式:30萬元÷3=10萬元) 0 黃于郡 112年7月間某日 使用社群軟體投放訊息招攬賭客,協助徐振豪管理機房事物、面試員工 實際領取9萬2,000元報酬 30萬元 (計算式:2萬5,000元×12=30萬元) 10萬元 (計算式:30萬元÷3=10萬元) 0 張皓翔 112年7月間某日 使用社群軟體投放訊息招攬賭客 實際領取3萬元報酬 30萬元 (計算式:2萬5,000元×12=30萬元) 10萬元 (計算式:30萬元÷3=10萬元) 0 簡浩哲 113年1月間某日 使用社群軟體投放訊息招攬賭客 實際領取3萬元報酬 15萬元 (計算式:2萬5,000元×6=15萬元) 5萬元 (計算式:15萬元÷3=5萬元) 0 劉書廷 113年2月間某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3月間) 向賭客交收賭金、受江函育指示交送機房人員薪資給徐振豪發放 實際領取7至9萬元報酬 12萬5,000元 (計算式:2萬5,000元×5=12萬5,000元) 4萬1,666元 (計算式:12萬5,000元÷3=4萬1,666元) 0 洪雅慧 113年3月間某日 使用社群軟體投放訊息招攬賭客 尚未領取報酬 10萬元 (計算式:2萬5,000元×4=10萬元) 3萬3,333元 (計算式:10萬元÷3=3萬3,333元) 0 蔡羽庭 113年6月初某日 使用社群軟體投放訊息招攬賭客 尚未領取報酬 2萬5,000元 8,333元 (計算式:2萬5,000元÷3=8,333元) 0 高薇琇 113年6月間某日 督導機房成員出缺勤情況及紀錄曠職、請假等扣薪資料給江函育並計算薪資 實際領取1萬4,000元報酬 2萬5,000元 8,333元 (計算式:2萬5,000元÷3=8,333元) 00 葉佩庭 113年6月底某日 於社群軟體刊登廣告,投放訊息招攬賭客 尚未領取報酬 無 無 00 古瑞傑 113年7月14日 修圖美編、使用社群軟體投放訊息招攬賭客 尚未領取報酬 無 無 00 何孟哲 113年7月15日 使用社群軟體投放訊息招攬賭客 尚未領取報酬 無 無
附表二:臺中市○區○○街000號14樓之2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0 現金 7,600元 蔡羽庭 0 現金 26,900元 蔡羽庭 0 iPhone 11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 iPhone手機 (含SIM卡2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 iPhone 11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 iPhone 8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 7 plus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 12 Pro Max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皓翔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蔡羽庭 00 iPhone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簡浩哲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簡浩哲 00 iPhone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不詳) 1支 徐振豪 00 OPPO手機 (含SIM卡2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OPP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無SIM卡,IMEI:不詳)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房屋租賃契約 1份 徐振豪 00 iPhone 13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黃于郡 00 iPhone手機(無SIM卡,IMEI:不詳) 1支 洪雅慧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洪雅慧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徐振豪 00 現金 70,100元 洪雅慧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古瑞傑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古瑞傑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古瑞傑 00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何孟哲 00 主機(含雙螢幕) 1組 徐振豪 00 主機(含雙螢幕) 1組 何孟哲 00 主機(含雙螢幕) 1組 張皓翔 00 主機(含雙螢幕) 1組 徐振豪 00 主機(含雙螢幕) 1組 古瑞傑 00 主機(含雙螢幕) 1組 洪雅慧 00 主機(含雙螢幕) 1組 簡浩哲 00 主機(含雙螢幕) 1組 蔡羽庭 00 主機(含雙螢幕) 1組 徐振豪 00 主機(含雙螢幕) 1組 徐振豪 00 隨身碟 4支 徐振豪 00 wifi機 1臺 徐振豪
附表三:嘉義市○區○○○路000號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0 電腦主機 1臺 江函育 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 電腦主機 1臺 江函育 0 電腦主機 1臺 江函育 0 電腦主機 1臺 江函育 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 電腦主機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電腦主機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筆記型電腦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電腦主機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電腦主機 1臺 江函育 00 電腦主機 1臺 江函育 00 電腦主機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電腦主機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螢幕 1臺 江函育 00 筆記型電腦 1臺 江函育 00 點鈔機 1臺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不詳)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不詳)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閒置智慧型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無SIM卡,IMEI:不詳)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8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2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不詳)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不詳)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不詳) 1支 蔡宗翔 00 隨身碟USB 6個 江函育 00 開山刀 1把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葉佩庭 00 筆記型電腦 1臺 江函育 00 攝像機 1臺 江函育 00 智慧型手機(無SIM卡,IMEI:不詳) 1支 葉佩庭 00 不明液體 9瓶 江函育 00 菸彈頭 1包 江函育 00 菸彈瓶 1包 江函育 00 菸油注射器 1支 江函育 00 空瓶 1包 江函育 00 筆記型電腦 1臺 江函育 00 手錶(橘色錶帶) 1支 江函育 00 手錶(黑色錶帶) 1支 江函育 00 手錶(金屬錶帶) 1支 江函育 00 匾額 1組 江函育 00 匾額 1組 江函育
附表四:
編號 被告 主文 刑 沒收 0 江函育 江函育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53、55、58、59、6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徐振豪 徐振豪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19、24至57、61至65、71、74、79至82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黃于郡 黃于郡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張皓翔 張皓翔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7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簡浩哲 簡浩哲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3、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劉書廷 劉書廷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洪雅慧 洪雅慧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9、60、7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蔡羽庭 蔡羽庭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7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高薇琇 高薇琇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 葉佩庭 葉佩庭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60所示之物均沒收。 00 古瑞傑 古瑞傑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至69、75所示之物均沒收。 00 何孟哲 何孟哲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0、7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件:
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8469號卷一【113偵38469卷一】 1、113年7月17日員警偵查報告(第11至17頁,同113偵384 69卷二第133至137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 表
⑴被告江函育(第67至76頁)
⑵被告吳俊達(第196至205頁) ⑶被告葉佩庭(第324至333頁) 3、被告江函育受搜索扣押資料:
⑴本院113年聲搜字2255號搜索票《執行地點:嘉義市○ 區○○○路000號》(第79頁)
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80至92頁,同第208至222 、334至346頁)
‧執行時間:113年6月16日14時40分至18時50分 執行處所:嘉義市○區○○路000號 受執行人:江函育、蔡家翔、吳俊達、葉佩庭 扣押物品:詳物證一
4、空間配置圖(第95頁,同第224、347頁) 5、暱稱「姚玲」、「于郡(凡凡)」之臉書個人頁面截 圖、Instagram帳號「rongrong7685」、「fannnnn2__ 」之個人頁面截圖、Instagram帳號「ko__0912_」「r ongrong7685」、「Z000000000」限時動態頁面截圖、 超級歐洲杯(sp158.net)登入頁面(第96至98頁,同 第225至227、375至377頁、113偵38469卷二第101至10 5、297至301、425至429頁、113偵38469卷三第57至61 、203至207、325至327、331頁、113偵38469卷四第59 至63、197至201頁)
6、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收件人「黃于郡」之包裹 外觀拍攝照片、員工旅遊照片(第99至111頁,同第228 至240、378至390頁、113偵38469卷二第107至131、30 3至327、431至455頁、113偵38469卷三第65至89、209 至233、333至357頁、113偵38469卷四第65至89、203 至229頁)
7、被告江函育扣案筆電鑑識報告《收支報表、員工薪資報 表、賭博網站經營帳冊、賭博網站會員帳密、公約、 上班注意事項、薪資福利、開版流程、各項遊戲玩法 、賺水代理講解、手機網卡明細、通訊軟體帳號密碼 、Google Drive頁面截圖、會員損益明細》(第112至13
6頁)
8、Telegram群組暱稱「勇往直錢」、「付108.15」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員工代號明細表(第137至139頁,同第 371、374頁)
9、被告吳俊達手機基本資料、Telegram對話紀錄(第241 至274頁)
10、被告葉佩庭扣案手機鑑識報告《信用版會員明細、LINE 對話紀錄、Telegram對話紀錄、社群軟體帳號密碼、 員工出缺勤資料、RS網站頁面、卡利系統、贏玖九網 站頁面》(第348至370頁)
11、被告葉佩庭交付現金之現場畫面(第372至373頁) 二、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8469號卷二【113偵38469卷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 表:
⑴被告徐振豪(第31至41頁)
⑵被告黃于郡(第211至221頁) ⑶被告張皓翔(第381至3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⑴執行時間:113年7月16日14時20分至14時31分 (第5 1至57頁)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受執行人:徐振豪
⑵執行時間:113年7月16日14時40分至20時39分(第59 至77頁,同第239至257、403至421頁、113偵38469卷三第91至109、179至197、305至323頁、113偵38469卷四第37至55、175至193頁)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14樓之2 受執行人:徐振豪、黃于郡、蔡羽庭、古瑞傑、何 孟哲、簡浩哲、張皓翔、洪雅慧 3、被告徐振豪使用之Ams.cali9999.net平臺帳號「t2777 c」後臺畫面(第87至91頁,同113偵38469卷四第107至 111頁)
4、被告張皓翔使用之Ams.cali9999.net平臺帳號「se777 c」後臺畫面(第457頁)
5、Instagram帳號「ya.com.tw」對話紀錄(第93至97頁, 同113偵38469卷四第91至95頁)
6、巴洛克公約(第99頁,同第277至279、423頁、113偵38 469卷三第47、199頁、113偵38469卷四第57、195頁) 7、「SZONLINE CASINO」、「贏玖九」、「RS」、「卡利 」平臺後臺畫面(第259至267頁)
8、「qieenn0000000il.com」雲端試算表《檔名:葉凌-蓉
蓉》(第269至276、281至295頁) 三、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8469號卷三【113偵38469卷三】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 表:
⑴被告簡浩哲(第31至41頁)
⑵被告洪雅慧(第159至169頁) ⑶被告蔡羽庭(第285至295頁) 2、被告簡浩哲使用之臉書帳號「0000000000」登入畫面 、Ams.cali9999.net平臺帳號「cs777c」後臺畫面(第 43至45頁,同113偵38469卷四第101至103頁) 3、被告洪雅慧使用之Ams.cali9999.net平臺帳號「xy777 c」後臺畫面(第201頁,同113偵38469卷四第99頁) 4、被告蔡羽庭使用之Ams.cali9999.net平臺帳號「un777 c」後臺畫面、Instagram帳號「swee70373」對話紀錄 (第359至361頁)
四、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8469號卷四【113偵38469卷四】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 表:
⑴被告古瑞傑(第21至31頁)
⑵被告何孟哲(第159至169頁) 2、臉書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登入畫面(第231至2 35頁,同第97頁)
五、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9138號卷【113偵39138卷】 1、被告高薇琇與劉書庭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41頁)
2、被告高薇琇、劉書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 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45至55、83至93頁) 六、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2982號卷【113偵42982卷】 1、被告徐振豪承租大地交響社區之住戶資料、監視器錄 影畫面擷取照片、包裹外觀拍攝照片、被告黃于郡、 洪雅慧、江函育、徐振豪之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 第135至154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010號扣押物品 清單、贓證物款收據(第189至19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