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西枝
指定辯護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西枝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西枝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因左側大腦出血性中風等
疾病,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治療,進行手術及治療後,
於113年11月6日出院;復於114年2月5入林新醫院治療,於1
14年3月5日出院,目前有肢體右側偏癱、失語症、可回應簡
單指令但無法回覆完整句子或複雜問題、認知仍有障礙等情
,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該院113年12月9日
院醫事字第1130017335號函、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
。復經辯護人於審理時陳稱:據被告之母表示被告目前幾為
植物人狀態。準此,被告目前顯有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應訊
之情形,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事,依首揭規定
,本院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