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245號
TCDM,113,單聲沒,245,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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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有財


繼 承 人 簡石頭


張芙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VIVO手機1支,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6
36號被告簡有財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如判決書
附表2.所示,VIVO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並為供被告本件犯
行所用之物(112年度保管字第5214號),起訴書亦聲請宣告
沒收,惟被告於起訴後死亡,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
、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636號、第52061號提起公訴,
嗣因被告死亡而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聲撤字第38號撤回
起訴乙情,有前開起訴書(見執聲卷第35至49頁)、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2077號刑事判決(見執聲卷第21至34頁)、全國刑
案資料查註表(見執聲卷第57頁)在卷足憑。而本件扣案之VI
VO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有上開起訴書、刑事
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5214號扣押物
品清單(見執聲卷第51頁)存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已死亡,而被告無配偶、無子女,其法定繼承人為父
親簡石頭及母親張芙蓉,此有被告之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參(見執聲卷第5頁、第53頁),是扣案
VIVO手機1支因繼承而歸繼承人簡石頭張芙蓉所有。本
院業已函知繼承人等2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被告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陳述意見,以保障渠等之權利,而繼承人等2
人迄未為任何表示,有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
附此敘明。
 ㈢至聲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容有未洽,惟本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物
品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自
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併此敘明。
 ㈣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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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