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86號
TCDM,113,原訴,86,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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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86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佳蓮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思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435
號、113年度偵字第15044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6233
號),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辰○○無代購並依約交付受委託代購之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
犯意,自民國110年1月間起,在社群網站Facebook內之「彩
虹社の代購」(辰○○所經營)、「にじさんじ彩虹社Nijisanji交
社團」、「Luxiem討論區」、「繪畫委託/交換/買賣社」
辰○○以暱稱「L Ance」或「Ance L」或「吳佩淨」加入)
社團(下統稱本案社團),以公眾為對象,張貼訊息佯稱
提供日本動漫周邊商品之代購服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部分被害人未滿18歲,完整姓名詳卷;無證據證明辰○○行為
時預見或知悉該部分被害人未滿18歲)瀏覽上開訊息後乃洽
辰○○代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辰○○佯稱「先付款再出貨」
,使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如
附表所示之款項至辰○○向其母黃秀珍借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豐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乙帳戶)或透過超商代碼繳費至綁定甲帳戶之黃秀珍之藍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會員編號PZ000000000000帳戶(下
稱丙帳戶)。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辰○○於警詢、偵訊、本院行準備、
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證
黃秀珍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甲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乙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丙帳戶會
員資料、款項流向紀錄、交易資料、交易明細表、本案社團
頁面(含相關貼文、留言)擷圖、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匯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察機關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罪名: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2.罪數:
   附表編號1至66所示之各次實施詐術時間、詐欺對象,既
均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所為,是被告如附表編號
1至66所示之66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二)量刑: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所造成之危
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66人成立和解,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
、相關判決),於審理程序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入監前擔任農業臨時工,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3,000元,與
父、母、弟同住,父、弟需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查被告除本案之外,另
涉多件詐欺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判決在卷可按
,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
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暫不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
  被告犯本案各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實際詐
得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分別係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
所得,業經認定如上,雖未扣案,然並無過苛條款之適用,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



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諺追加起訴,由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洽請代購商品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元) 匯入帳戶 罪刑 沒收 1 I○○ 否 團體相片卡 111/4/13 15:37 31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賴○均 是 吊飾、勳章、立牌等物 111/2/27 17:39 1,7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14 17:21 400 111/4/24 13:22 500 111/4/25 19:25 500 111/4/27 17:14 3,000 合計 6,100 3 黃○○ 是 明信片、動漫徽章 111/4/11 19:54 31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5/8 15:55 690 合計 1,000 4 癸○○ 是 徽章 111/2/17 23:34 61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陳○蓁 是 勳章、雙面雷射卡 111/4/13 20:24 3,8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未○○ 是 徽章 111/4/25 13:23 95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周○真 是 勳章、雙面雷射卡、明信片 111/3/6 19:14 9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丙○○ 是 吊飾、徽章 111/4/16 20:52 58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楊○沛 是 徽章、資料夾、立牌等物 111/4/24 12:54 8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26 17:34 200 111/4/30 15:28 3,000 111/5/23 11:15 1,200 111/5/27 11:03 100 111/5/31 16:08 3,100 合計 8,400 10 卯○○ 是 立牌、卡套 111/3/6 16:38 1,06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5/23 14:58 490 111/6/6 17:58 300 合計 1,850 11 H○○ 是 動漫周邊商品 111/2/18 16:23 1,39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3/1 16:00 720 合計 2,110 12 戊○○ 是 徽章 111/2/14 20:53 56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2/16 15:51 660 合計 1,220 13 乙○○ 是 吊飾、相片套 111/3/14 19:06 1,7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酉○○ 是 勳章、立牌、相片套等物 111/3/15 19:14 3,91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12 18:53 3,300 111/4/16 20:06 920 111/4/22 19:14 3,100 111/5/20 21:51 4,290 111/5/30 18:13 3,100 合計 18,620 15 鄧○羽 是 立牌 111/6/10 21:15 1,4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林○恩 是 動漫周邊商品 111/4/28 12:22 4,5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天○○ 是 相片 111/3/26 20:11 2,46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陳○潔 是 徽章等物 111/2/25 18:14 565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2/27 16:33 700 合計 1,265 19 林○怡 是 徽章 111/4/17 12:18 84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劉○忻 是 立牌、拍立得3等物 111/2/27 17:12 590 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22 23:19 1,155 111/5/12 15:44 500 111/5/17 14:07 900 合計 3,145 21 王○慧 是 立牌 111/4/22 23:19 6,00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陳○潔模型卡片、明信片等物 111/2/20 00:29 1,25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3/16 00:08 2,150 111/4/12 22:59 310 111/4/20 20:40 580 111/5/1 17:45 700 合計 4,990 23 玄○○ 是 吊飾、小相卡 111/3/16 15:20 3,86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李○潔 否 動漫周邊商品 111/3/5 13:22 1,25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12 19:09 2,920 甲帳戶 111/4/20 21:09 600 合計 4,770 25 宇○○ 是 動漫周邊商品 111/3/1 14:44 1,245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24 14:18 2,110 111/6/14 21:27 300 乙帳戶 合計 3,655 26 亥○○ 是 髮圈、側背包、徽章等物 111/3/4 16:24 3,9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3/20 17:09 400 111/4/27 16:17 200 合計 4,500 27 邱○晴 是 徽章 111/2/12 13:19 290 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戌○○ 是 徽章 111/3/2 18:13 21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3/2 18:14 300 111/3/14 10:39 200 乙帳戶 111/3/14 10:41 180 111/3/14 17:22 400 111/4/20 16:45 600 111/4/22 18:53 140 合計 2,030 29 康○妮 是 徽章、相片套、立牌等物 111/5/15 23:26 11,78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5/25 08:31 6,060 111/5/25 18:48 2,500 111/5/28 14:48 1,200 111/5/28 16:49 2,950 111/5/28 22:00 2,950 111/5/30 17:52 60 合計 27,500 30 巳○○ 是 立牌、貼紙等物 111/4/24 18:21 1,925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辛○○ 是 明信片 111/2/20 00:03 34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申○○ 是 勳章、雷射卡等物 111/2/20 15:24 1,340 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F○○ 是 生日套組 111/6/5 13:39 3,10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張○涵 是 徽章、吊飾等物 111/2/20 21:34 96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2/24 06:39 1,300 111/5/23 10:41 2,600 111/5/28 15:27 6,200 111/6/7 19:41 180 合計 11,240 35 己○○ 是 拍立得、簽名卡 111/4/11 18:55 1,16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宙○○ 是 吊飾、透明卡牌 111/3/15 16:30 57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7 22:48 4,600 乙帳戶 合計 5,170 37 地○○ 是 吊飾、徽章、壓克力板等物 111/6/11 15:45 3,66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6/11 20:55 3,600 合計 7,260 38 張○玲 是 掛軸 111/3/15 16:12 1,07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楊○渝 是 色紙、方卡、立可拍等物 111/2/18 17:11 1,4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2/18 17:12 200 合計 1,600 40 李○玟 是 徽章 111/3/3 18:29 6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3/16 22:31 1,900 合計 2,500 41 A○○ 是 徽章、盲盒等物 111/4/17 13:35 1,74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21 22:42 6,040 111/5/3 21:07 3,140 合計 10,920 42 張○之 是 動漫周邊商品 111/2/21 22:55 5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3/16 21:26 2,000 111/4/6 17:33 1,800 111/4/12 20:40 100 111/4/16 21:38 800 合計 5,200 43 廖○婧 是 吊飾、徽章、雷射卡等物 111/3/23 17:42 6,3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6/20 23:41 4,100 合計 10,400 44 G○○ 是 勳章、生日套組 111/6/20 14:57 3,1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邱○涓 是 音響生日大套組等物 111/3/16 17:07 6,4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13 17:11 500 111/4/16 16:44 700 111/4/26 17:08 500 111/4/26 17:10 200 111/4/27 17:10 2,400 111/5/2 17:02 3,100 合計 13,800 46 黃○納 是 徽章 111/3/18 17:00 1,9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蔡○安 是 徽章、立牌、明信片等物 111/2/19 14:28 1,8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3/19 14:50 1,000 111/3/27 15:41 5,400 111/4/14 17:31 600 111/4/15 21:21 600 111/4/16 14:50 200 合計 9,600 48 寅○○ 是 掛軸、立牌等物 111/3/23 23:11 5,32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C○○ 是 拍立可、相片卡、立牌 111/2/21 21:25 73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3/8 23:20 1,210 111/4/14 12:55 2,945 111/4/17 22:38 2,770 111/4/21 10:33 600 111/6/13 03:11 120 合計 8,375 50 午○○生日大套組 111/6/18 17:16 7,4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唐○涵 是 動漫周邊商品 111/4/21 17:48 2,8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陳○歆 否 勳章、盲盒、掛件等物 111/3/4 16:43 2,6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1 21:44 2,700 111/5/3 16:21 100 合計 5,400 53 連○萱 是 徽章 111/3/3 16:46 1,44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D○○ 是 明信片、資料夾、徽章等物 111/2/23  02:11 62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13 14:30 510 111/4/21 16:55 640 111/4/26 16:29 920 111/4/26 16:34 620 111/5/20 18:06 1,410 111/6/6 22:32 1,960 合計 6,680 55 鍾○涵 是 徽章、明信片、雷射票等物 111/3/1 19:18 2,5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B○○ 是 相片卡、掛軸 111/2/28 01:27 1,430 丙帳戶轉匯入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12 22:13 220 合計 1,650 57 E○○ 是 掛軸 111/3/16 12:29 1,07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張○瑄 是 立牌、貼紙等物 111/4/26 20:51 755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26 21:48 60 合計 815 59 丑○○ 是 吊飾、資料夾、聲音卡等物 111/4/12 16:35 32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26 17:25 2,950 111/5/3 10:56 60 111/5/9 16:39 1,150 111/5/23 10:44 1,340 111/5/31 19:45 3,660 合計 9,480 60 甲○○ 是 徽章 111/2/25 19:47 1,0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30 11:00 200 合計 1,200 61 子○○ 立牌、拍立得、指娃 111/5/20 19:39 1,44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壬○○ 是 徽章等物 111/2/17 21:51 57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4/18 20:59 3,780 111/4/21 23:15 2,040 合計 6,390 63 沈○涵 是 徽章 111/2/23 17:28 395 丙帳戶轉匯入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王○懿 是 盲盒 111/2/26 9:18 2,090 丙帳戶轉匯入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庚○○ 是 動漫套組、貼紙、掛件等物 111/3/14 17:21 500 甲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3/14 17:23 180 111/3/15 17:12 580 111/4/11 17:25 1,905 111/4/30 14:32 700 111/5/10 21:06 420 合計 4,285 66 林○涵日本虚擬主播物品 111/3/4 16:54 2,400 乙帳戶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3/21 17:14 2,300 111/4/23 15:40 2,300 111/5/20 18:29 2,810 甲帳戶 合計 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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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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