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3年度,219號
TCDM,113,侵訴,219,20250515,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男(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張淳軒律師
李嘉耿律師
被 告 C女(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律師
林峻毅律師
蕭凡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D男、C女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
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D男、C女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19號妨害性自主
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強制、加重
強制猥褻、重製性影像等犯行,暨審酌卷內事證,認被告D
男、C女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刑法
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
1款、第4款之2人以上共同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被告C女另
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刑
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交付其性影像罪,
被告D男另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
製他人性影像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身體隱私
部位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反
覆實施強制猥褻犯行之虞,被告D男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
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
第1項第2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定執行羈押3月,被告D男並禁止接見通信,有本院訊問筆
錄、押票附卷可稽。嗣於114年1月24日,經本院裁定解除被
告D男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另於114年3月24日第1次裁定
延長羈押2月。
三、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及評議後
,認被告D男、C女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
制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刑法第224條之1、第22
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2人以上共同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
,被告C女另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攝錄
性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交付
其性影像罪,被告D男另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
人同意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
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人於短
時間內多次誘騙告訴人甲 服用安眠藥物,並供稱其等目的
係為使告訴人昏睡,得以遂行加重強制猥褻犯行,被告C女
並從監所寫信要求告訴人必須原諒被告D男,有告訴人刑事
陳報狀附卷可佐,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反覆實施強制、加
重強制猥褻犯行之虞,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涉犯罪事實,對
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等公益考量,與被告2
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之程度,兩相利益依「比例原則」及
「必要性原則」衡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
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替代羈押,爰裁定被告D男、C女應自11
4年5月2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