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529號
TCDM,113,交附民,529,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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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29號
原 告 白玉彬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江尚嶸律師
被 告 王金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12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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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