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丁浩軒
被 告 蔣宏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7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蔣宏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4萬53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79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
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