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217號
TCDM,112,訴,2217,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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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璿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9
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璿至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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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