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7號
PHDV,114,補,37,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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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顏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婷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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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