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0號
PHDV,114,補,30,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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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盧文淑
盧錦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90,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
占用面積100㎡=1,0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

二、提出澎湖縣○○○○○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
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原告以澎湖縣○○市○○里○○○00○0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為
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未提供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核與起
訴應備程式不合。本院已依職權調閱房屋稅籍資料,原告應
速前來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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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