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15號
PHDV,114,監宣,15,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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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婯年
相 對 人 洪嘉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7月19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2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相對人目前生活無法
自理,均須他人照顧,且自108年11月11日起迄今皆入住澎
湖縣○○○○安養機構,平常相對人所需之相關費用均由聲請人
家人協助負擔,然因兩造財產有限,且聲請人之經濟狀況日
趨吃緊,身體狀況亦大不如前,日後勢必出現無法支應之情
形,故擬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將
用以支付相對人日後之生活照護費用,爰依法聲請准予聲請
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
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
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10年7月19
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2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
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王偉智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王偉智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
產清冊,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查閱屬實。聲請人
主張相對人生活無法自理,長期由安養機構照顧,相關照護
費用龐大,兩造實已無力負擔。查,相對人現年26歲,並無
所得,業經本院查閱相對人112年所得資料查詢結果,至相
對人雖112年財產總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283,213元,然觀
之該等財產均為相對人繼承而取得部分應有部分,再審之該
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均非甚大,買賣變現不易,另相對人自
108年11月11日起即入住澎湖縣○○○○安養機構,每月照護費
約為3,300元,其餘雜費耗材(如尿布等)每月約支出6,000餘
元,若假日需留宿安養機構,每日需再支出1,600元,此經
聲請人陳述綦詳,並有澎湖縣○○○○安養機構入住證明、財團
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服務收據等件附卷可佐。是本院綜
合前開事證,可認目前以相對人每年之財產所得,確實不敷
支應相對人每月所需之基本養護費用及雜項開支,更遑論相
對人若有其他就醫需求,堪認聲請人之主張應為真實。綜上
,本院審酌相對人現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現年26
歲,依112臺閩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平均餘命約為58.42年
,未來仍需支應相當之生活照護相關費用,而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相對人所有,為支付相對人未來所需開銷,有處分之
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核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符,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
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即監
護人就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財產所得之現金自
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且為
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上開不動產處分後30日內
,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
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
受監護宣告人洪嘉翎之不動產 不動產標示 種類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高雄市○○區○○段000○號 建物 222.84 12分之1、公同共有6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198.48 38340分之301、公同共有19170分之30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80.85 12分之1、公同共有6分之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254.17 48000分之156、公同共有24000分之15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74.42 48000分之136、公同共有24000分之13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487.19 48000分之156、公同共有24000分之15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74.99 48000分之156、公同共有24000分之15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46.95 48000分之136、公同共有24000分之13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644.70 48000分之136、公同共有24000分之13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944.21 48000分之136、公同共有24000分之15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927.02 48000分之156、公同共有24000分之15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269.79 48000分之156、公同共有24000分之15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 21.05 48000分之136、公同共有24000分之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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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