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1號
PHDV,114,家補,11,20250515,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蔡銘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之男性,參考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澎湖縣簡易生命表
,餘命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以10
年計算,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澎湖縣112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1元,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1,280元(計算式:20,971元×12月×1
0年=2,516,520元),應徵收程序費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