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變賣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家拍字,114年度,1號
PHDV,114,司家拍,1,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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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零漢珍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零漢珍所遺座落澎湖縣○○市○○里○○○○○○○○
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一棟。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零漢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
,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臺
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
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
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同條例第6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且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
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
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
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零漢珍(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
湖縣○○市○○里○○000○00號、110年4月24日死亡),遺有座落
澎湖縣○○市○○里○○00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一棟及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澎湖郵局存款355,331元。聲請人為其遺產管
理人,已依鈞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裁定完成公示催告程
序,因有大陸地區繼承人黃少華表示繼承,為移交遺產給大
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變賣其未保存登記建物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零漢珍,於110年4月24日死
亡,在臺並無法定繼承人,聲請人經法院選任為其遺產管理
人,業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於112年5
月19日登報,公示催告期間於113年7月18日到期,計有大陸
地區繼承人黃少華表示繼承,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
第145號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裁定、刊登報紙、本
院110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准予備查函、國庫署匯款資料、代
墊費用明細及遺產清冊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堪
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零漢珍之遺產,既有
大陸地區繼承人黃少華表示繼承,則依首揭規定,其繼承財
產總額不得逾2百萬元,自有變賣遺產折現支付之必要。故
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零漢珍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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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