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東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東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終止承攬
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
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92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8,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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