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5號
CTDV,114,除,105,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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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劉駿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0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12月11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至114年3月11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71483-6 股票 1 12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22832-3 股票 1 254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63000-4 股票 1 261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90667-2 股票 1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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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