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48號
CTDV,114,訴,348,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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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辰延國際投資有限
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業經本院前已通知
命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如訴之
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款項,請具體陳明請求被告
給付之金額為若干;第二項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請具
體陳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14
年1月7日之前1日)為若干?請載明計算式並提出相關佐證
資料;㈡請陳明將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列為被告之緣由及
依據?(按:起訴狀後附之還款協議書上並未蓋有辰延國際
投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沈耿豪之簽章);㈢起訴狀所
載原告菜蟲農食股「分」有限公司是否係菜蟲農食股份有限
公司之誤載及被告辰「凱」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否係辰鎧
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之誤載?㈣請提出起訴狀證物欄所載
兩造營利事業登記證。因原告有上開事項仍迄未表明,致訴
訟程序無法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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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