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居間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60號
CTDV,114,補,460,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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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黃善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洪清香間請求請求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2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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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