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39號
CTDV,114,補,439,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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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詹前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至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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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