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10號
CTDV,114,補,410,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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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蔡宗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茵小築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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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