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陳進寶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被 告 陳林秀玉
陳韋豪
陳麗珠
陳惠娥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1/3)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7,91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
,901.29㎡×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1/3=1,837,914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